第一條為加強對外援助的戰略謀劃和統籌協調,規范對外援助管理,提升對外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對外援助資金(以下簡稱援外資金)向受援方提供經濟、技術、物資、人才和管理等支持的活動。
第三條對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立外交關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發達國家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外交關系的發展中國家也可作為受援方。
第四條對外援助應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干涉受援國內政,致力于減輕與消除受援方貧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態環境,促進受援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方自主發展能力,鞏固和發展與受援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推動構建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推動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五條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歸口管理對外援助工作,負責擬訂對外援助戰略方針、規劃、政策;起草對外援助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統籌協調援外重大問題并提出建議;統籌協調對外援助和對外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研究和推進援外方式改革,研究改革措施并推動落實;編制對外援助方案和計劃,編制援外項目年度預決算;確定對外援助項目,并監督評估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國際交流合作。
各相關部門(以下統稱各援外執行部門)按分工承擔對外援助的具體執行工作。
駐外使領館(團)協助國際發展合作署辦理與對外援助有關的政府事務,與受援方溝通援助需求并進行政策審核,負責援外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部際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對外援助重大問題。
第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統一的對外援助標識,負責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對外援助政策規劃
第八條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對外援助的頂層設計,擬訂對外援助的戰略方針,經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制定對外援助中長期政策規劃,經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國別援助政策,作為對外提供援助的主要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擬訂對外援助年度計劃和總體方案,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國際發展合作署研究對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并推動改革措施落實。
第十三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統一的對外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擬訂對外援助協議,與受援方進行談判,以中國政府名義簽署提供援助的協議。
第十五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對外援助國際交流合作政策,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開展援助交流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與發展領域的政策對話和溝通。
第三章 對外援助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歸口管理對外援助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
第十七條對外援助資金主要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三種類型。
無償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減貧、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以及人道主義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無息貸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和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優惠貸款主要用于支持受援方有經濟效益的生產型項目、資源能源開發項目、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大宗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
第十八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設立南南合作基金等具有援助性質的基金,并負責管理和使用基金。
第十九條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統籌編制對外援助項目年度預決算,會同財政部按照財政預算相關規定制定援外項目預算管理制度。
國際發展合作署和各援外執行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對外援助資金,編制本部門執行對外援助項目的年度預決算。
第二十條援外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對外援助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外援助以項目援助實施為主。
在對外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等特殊情況下,可向受援方提供現匯援助。
第二十二條援外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成套項目,即通過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并提供建成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二)物資項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并承擔必要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三)技術援助項目,即綜合采用選派專家、技術工人或提供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某一特定技術目標的項目;
(四)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即為受援方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學歷學位教育、研修培訓、人員交流、高級專家服務,以及選派志愿人員到受授方從事公益性服務等項目。
第二十三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對外援助項目立項管理辦法。對外援助項目應當按辦法確定,并按程序批準立項。
第二十四條援外項目立項后,國際發展合作署一般應與受援方商簽政府間立項協議。
第二十五條各援外執行部門依據立項批準內容組織實施援外項目,對援外項目的安全、質量、功能、進度、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對于地方具有區位、人文、人脈、產業優勢的援外項目,國際發展合作署可與地方人民政府合作實施。
第二十七條援外項目可以由中方負責實施、可以由中方與受援方合作實施,也可以由受援方自主實施。
第二十八條援外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的,各援外執行部門負責依法通過競爭性方式選定具體項目實施主體。
第二十九條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不得將所承擔的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三十條對于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各援外執行部門一般應與受援方商簽援外項目實施協議,明確規定援外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對于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各援外執行部門一般應與實施主體商簽援外項目實施合同,明確規定援外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出口物資口岸驗放機制。
除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的物資外,對外援助物資出口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際發展合作署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的基本待遇標準,并建立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救助制度。
第五章 對外援助監督和評估
第三十四條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對各援外執行部門組織實施援外項目的情況,以及駐外使領館(團)履行援外項目境外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項目的監督檢查機制,對重大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援外項目評估制度,組織開展常規評估、專項評估和綜合評估。
各援外執行部門組織援外項目自檢評價,配合國際發展合作署開展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誠信評價體系,對實施主體參與援外項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
第三十八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全口徑對外援助統計制度,收集、匯總和編制對外援助統計資料。
各援外執行部門、地方各省級人民政府、各有關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對外援助統計制度,定期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報告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和各援外執行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并可以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擔的援外項目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未按援外項目實施合同履行義務或遲延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挪用援外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保證外派援外人員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
援外項目中方實施主體違反本條規定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自處罰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援外項目。
第四十條國際發展合作署和各援外執行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