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團委、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教育局、財務局、團委、婦聯: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新興力量,在回應農村留守兒童心理社會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全面健康成長中具有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4號)有關精神要求,現就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推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的指導原則
一是引導家庭盡責。立足完善家庭功能、促進家庭融合、推動家庭盡責,引導和督促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履行撫養監護主體責任,弘揚倡導良好家風家教,形成有利于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二是充實基層力量。在基層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基層組織的支持下,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深入鄉鎮(街道)和農村社區,充實基層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力量,協助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從各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需要和社會工作發展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差異,因地制宜確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范圍、程度和方式,確保其有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四是強化專業作用。培育發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和服務機構,推廣應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經驗模式,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專業優勢,促進提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成效。
二、明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做好救助保護工作。協助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家庭隨訪,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組成、監護照料、入學就學、身心健康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時發現報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為,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對無人監護或遭受監護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和臨時監護照料工作。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鏈接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公益慈善資源,引導公益慈善力量、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質幫助和關愛服務。
(二)配合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協助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法制宣傳和家庭暴力預防教育,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引導其正確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配合調解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矛盾,促進建立和諧家庭關系,為隔代照顧家庭提供代際溝通、關系調適和能力建設服務。引導外出務工家長關心留守兒童,增進家庭親情關愛,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
(三)積極開展社會關愛服務。協助中小學校和農村社區做好安全教育,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提供心理援助、成長陪伴和危機干預服務,疏導心理壓力和負面情緒,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心理、人格健康發展。提供社會融入服務,增強農村留守兒童社會交往和社會適應能力。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不良行為臨界預防,對有不良行為的留守兒童實施早期介入和行為干預,幫助其糾正偏差行為。
三、以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為重點,加大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
(一)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加強區域和城鄉統籌,鼓勵城市相關事業單位、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街道社區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對口支援、實習實訓、提供培訓督導等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將鄉鎮(街道)民政助理員、村“兩委”成員、家庭關系調解員、兒童福利督導員、未成年人保護專干、基層青少年事務工作者、基層團干部、基層婦女干部等納入相關部門社會工作培訓范圍、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推動符合條件人員參加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和社會工作學歷學位教育,提升專業能力。縣級民政部門要推動鄉鎮黨委政府從有志于扎根奉獻農村、具有高中(職高)以上學歷的中青年人員、各類婦女骨干中培養選拔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的農村本地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壯大農村基層社會工作力量。
(二)積極培育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加快發展以農村留守兒童為重點服務對象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通過免費提供場所、開展項目合作等方式孵化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延伸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臂力。
(三)推進鄉鎮(街道)社會工作服務站點建設。縣級民政部門要指導鄉鎮(街道)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為充實基層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推動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的鄉鎮依托民政事務辦公室、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婦女之家、兒童之家、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現有綜合服務設施設立社會工作站(室)。通過由具備社會工作教育培訓背景的基層工作人員任職、公開招聘、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運營等方式配備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團隊,在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采取定點服務、巡回服務等方式為鄉鎮(街道)轄區內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服務。
(四)加強相關單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使用。各地民政部門要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通過開發設置崗位、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可根據需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各地教育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組織要鼓勵中小學校、青少年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服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四、加強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的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加強協調聯動,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工作實效。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加快發展農村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將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納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制度安排,作為加強和充實基層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舉措。教育部門要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發揮作用,為在校留守兒童提供相關社會工作服務。財政部門要加大農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留守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支持力度。共青團組織要加強農村地區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使用,支持開展相關社會工作服務。婦聯組織要在農村基層婦聯組織和相關單位中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支持開展相關社會工作服務。
(二)強化保障措施。民政部將通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三區”計劃、城鄉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牽手計劃”等方式,為各地探索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用提供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推動將由政府提供且適宜社會承擔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民政部財政部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精神,統籌使用相關渠道資金,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協助開展信息收集、監護情況調查評估等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試點先行、示范帶動、整體推進的思路,選擇一批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服務需求較大的地區和單位先行開展試點,積累經驗、探索模式、創新方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在試點基礎上創建一批示范地區和單位,發揮其輻射帶動作用,由點及面推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廣泛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及時總結提煉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介入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廣泛宣傳先進典型和成熟做法,提高社會認知、擴大社會共識,影響帶動更多地方和單位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中發揮作用。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農村困境兒童相關工作參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開展。
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
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