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義務教育 重在均衡(論法))
解決義務教育選擇的問題,根本在推進政府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而非鼓勵開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其中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討論。有反對者認為,這會導致上萬所民辦初中、小學難以生存。同時也引來很多學生和家長的擔憂:自己所在的民辦學校還會辦嗎?
厘清這些反對觀點,對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十分重要。總體看來,這些反對意見大多是從利益角度來談禁設義務教育階段營利性民辦學校對民辦教育的影響,而要理解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本意,必須更多從教育角度來審視。
反對者將義務教育限制營利性理解為教育領域的“國進民退”,認為這會打擊民辦教育,導致資金大規模退出,影響民辦教育發展,影響受教育的選擇。這是混淆概念。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基于義務教育的屬性和我國義務教育的現狀。不可否認,我國義務教育還嚴重不均衡,這也是制造社會擇校需求的重要原因。要治理這一問題,需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雙管齊下,不僅要推動政府加大投入、促進均衡,同時也要制定符合實際的民辦學校政策。
目前,有些地方優質義務教育資源大多集中在民辦學校,如果允許其營利,勢必導致這些學校拉大與公辦學校的差距,吸引更多資本進入義務教育領域,這將導致更加盲目而瘋狂的擇校。在義務教育階段,其普惠性、公益性、強制性、均衡性,遠高于可選擇性。營利資本大規模進入義務教育領域非但不能促進政府加大投入,還有可能成為政府推卸責任的借口,這將是我國義務教育的嚴重倒退。
公眾對義務教育不均衡有不滿,并不等同于贊成營利性民辦學校。事實上,營利性民辦學校并沒有突破應試教育,有些地方的民辦學校應試化教育甚至還要勝于公辦學校,因為他們必須靠升學率來吸引學生和家長。解決義務教育選擇的問題,根本在推進政府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而非鼓勵開辦營利性民辦學校。資金多元化,并不能帶來義務教育多元選擇。
發展義務教育,吸引社會資金進入義務教育民辦領域,是為了給受教育者差異化選擇。反對者認為最有效手段是經濟手段、市場機制。這是把產業經濟領域的邏輯套用到教育事業上了。教育事業有教育事業的發展機制,政府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民辦教育領域,應當鼓勵的是非營利民辦教育的大力發展,給他們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更好的幫扶機制,讓他們專注于辦好教育。政府保障基礎公共教育的同時,給部分學生以選擇權,最佳的方式就是鼓勵非營利民辦學校。
毋庸置疑,民辦教育促進法將導致少數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受到嚴重影響,少數已經上市的以辦小學初中為主營業務的公司確實會受到很大的沖擊。但立法的關鍵是要看法律對整體義務教育發展是利還是弊,對民辦教育發展是利還是弊。更何況,營利性民辦教育的退出并不是民辦教育都退出。
反對者認為,義務教育不能寄希望于政府保障,要更相信市場的力量。那么試問,目前超過90%的義務教育資源由誰提供?非營利性民辦教育不是社會參與嗎?難道只有賺錢才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民辦教育?讓營利性民辦教育退出義務教育階段,政府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大力鼓勵非營利民辦教育發展,這樣才能促進整個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作者:熊丙奇,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人民日報》2016年11月16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