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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而設立的由金融機構發放、財政給予一定利息補貼的扶貧貸款。
1984年國家設立扶貧貼息貸款時,規模為13億元。此后,隨著扶貧開發的進展,貸款規模逐年擴大,2001年增加到185億元,2010年達到436.3億元。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曾經歷過幾次重大調整。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金融貸款市場規模擴大并逐步放開,實施扶貧貼息貸款的宏觀經濟環境發生變化。為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信貸扶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扶貧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2008年,國務院扶貧辦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在總結多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報經國務院同意,對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下放管理權限。將扶貧貸款和貼息資金的直接管理權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發放到貧困戶的貸款(簡稱“到戶貸款”)和貼息資金管理權限下放到縣。
放開承貸機構。凡愿意參與扶貧開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為扶貧貼息貸款發放主體,貸款本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籌集。
規范貸款投向。扶貧貸款集中用于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非重點縣的貧困村。到戶貸款重點投向貧困戶,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對通過能人(大戶)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的項目,在明確扶貧責任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支持。 扶貧龍頭企業和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項目等貸款(簡稱“項目貸款”)重點投向與貧困村、貧困戶增加收入緊密相關的項目,加大對處于成長期、與廣大貧困戶聯系密切、致富帶動力強的中小型扶貧企業的扶持力度。項目貸款由項目實施單位與扶貧部門簽訂扶貧責任書。
固定貼息利率。中央財政在貼息期內,對到戶貸款按年利率5%、項目貸款按年利率3%的標準給予貼息。
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調動了地方和各承辦金融機構的積極性,扶貧貸款發放額度大幅度增加。2008-2010年扶貧貸款實際發放達到910億元,接近2001-2007年的總和。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匯釋義》,國務院扶貧辦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