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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指對有扶貧開發工作任務的地方各級政府、國家機關相關部門履行扶貧開發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考核;二是合理應用考核結果,發揮考核激勵作用。
《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建立扶貧工作考核激勵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工作部門和重點縣的扶貧開發工作考核激勵機制,各級組織部門要積極配合。”根據中央要求,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已經建立對地方政府的扶貧開發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本著“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權責明確、因地制宜,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的原則進行。
考核的主要內容是:(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對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2)各省減貧成效,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基本公共服務以及農村金融服務的改善等;(3)各專項扶貧工作進展、完成情況;(4)扶貧工作管理情況。
考核結果分為A、B、C 、D四個等次。考核結果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對考核結果為A、B等次的省份,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通報表揚,并作為下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一個因素,給予獎勵和傾斜。同時,作為省級扶貧部門評選年度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2)對考核結果為D等次的省份給予通報批評。(3)將考核結果抄送黨委組織部門,作為有扶貧開發工作任務的地方和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和獎懲、使用的重要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提出,要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由主要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向主要考核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轉變,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把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減少貧困人口數量作為主要指標,引導貧困地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把工作重點放在扶貧開發上。
(摘自《扶貧開發常用詞匯釋義》,國務院扶貧辦信息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