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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一屆〕第五十三號
《陜西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于2012年1月6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6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制度與機制
第三章 扶貧開發對象
第四章 專項扶貧
第五章 行業扶貧
第六章 社會扶貧
第七章 項目與資金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推進農村扶貧開發,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加快脫貧致富,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共同富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扶貧開發概念〕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通過各項措施,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自我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貧困地區包括連片特困地區、貧困村。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第四條 〔方針原則目標〕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幫扶與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相結合、普惠政策與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貧開發與社會保障相銜接的原則,實現貧困地區發展速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務達到全省平均水平。
第五條 〔政府及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扶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扶貧開發工作,具體協調行業扶貧、社會扶貧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業扶貧工作。
第六條 〔表彰獎勵〕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